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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后通报,算不算另一种瞒报?

www.fjnet.cn 2013-01-07 20:19  瞿方业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当地多家超市桶装、瓶装矿泉水已被抢购一空,连苏打水都难觅踪迹。当日晚间,邯郸市政府通报称,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山西境内12月31日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是此次停水的主要原因。(本报6日报道)

山西境内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可能影响了河北境内的水体,污染事故方才为全社会所知。据新华网报道,1月5日下午山西省政府才接到报告称,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泄漏苯胺可能随河水流出省外。山西方面向河北方向进行了通报。

从发生的时间和山西省政府得到消息的时间来看,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之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但山西省政府5天后才知道污染事故消息,说明这是一起严重的事故瞒报行为。

这起故意瞒报事件,让人想起发生在2012年12月25下午的山西临汾市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那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而爆炸事故在29日晚上才被网友发到网上,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通报,确认瞒报行为,被隐瞒达5天之久。

短短10天内连续发生两起瞒报行为,虽然情节不同,企业主体不同,但结果都是瞒报,且都发生在山西,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而且前一起事故是中央企业,后一起事故是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属国有控股企业。

现在所不知道的是,瞒报苯胺污染事故的是企业独立行为,还是当地政府也参与了瞒报。但无论如何,发生如此重大的污染事故,隐瞒5天后才向省政府报告,都非常不合适,必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加巨大。

据通报,经过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发现泄漏后有关方面同时关闭管道入口出口,并关闭了企业排污口下游的一个干涸水库,截留了30吨苯胺,另有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不知道在这5天时间里,这8吨多污染物对山西境内造成多大危害;既然都已经给邻近的河北省造成了一座城市停水的后果,对山西的影响应当更为严重。也许安全事故在企业生产中在所难免,但如果事故一发生就严格依照制度进行报告,危害后果应当会有减小的可能。

事故瞒报现象近年来在国内各地时有发生,山西就曾发生过多次煤矿瞒报行为;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瞒报事故,且都与国企所为有关,一方面说明国企的社会责任并不强,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在企业的日常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现在应当做的是,对事故的瞒报责任进行清查,寻找瞒报的根源,举一反三,杜绝这种事故再次发生。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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