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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尽早超越起征点纠结

www.fjnet.cn 2013-03-06 10:37  郭文婧 来源:大众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三种。分类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各项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分类综合税制是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分类,从来源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按累进税率计税。

由于综合税制对每一大类都设定了相应的免税部分、可允许扣除部分;应税所得还要再扣除某些特定项目,如赡养扣除、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等等,使得征税更加公正,因此,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欢迎。而目前我国,仍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不同的期限,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使得征税难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此,今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最重要的是下定决心,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对征收模式进行改革,实行综合税制或者分类综合税制。

要藏富于民,是有几个前提的,一是收入的增长速度要和GDP的增长速度合拍,至少要跑赢CPI的速度;二是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时,要与CPI联动,这实际上就是一个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三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宣传引导公民自觉纳税的同时,要使公民有监督知晓税收使用的权利。

个税改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税率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9级税率,税率过细,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未来的改革中,一方面要缩减税率层级,从国外经验看,5级是比较合适的;另一方面,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修正最高边际税率,从而真正促进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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