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独处需要更多法律“硬招”
www.fjnet.cn 2013-04-25 09:40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日前,广州市拟出台《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推出系列“硬招”。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或者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有法定传染病、身心有严重障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4月24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由于家长疏于照料让孩子独处家中而发生坠楼、误伤等悲剧的报道常见诸报端。每每看到此类新闻,公众多是投去同情之声,却很少追根溯源;即便有些人会对这些孩子的监护人进行谴责,但也极少看到监护人因此受到责任追究的。 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不得让幼小的未成年人独处,广州并非第一家。早在2007年,成都就立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者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可一再发生的悲剧表明,这些儿童保护的法规很脆弱。一方面,成人们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作为个体的人格,并未做到完全的尊重,不少父母甚至视自己的孩子为私有财产,任意地摆布和处置;另一方面,孩子因为年龄关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不可能完全实现自觉,更缺乏自主诉求、自我维护的能力。 更为致命的是,这些法规往往都是些“软法”,缺乏强有力的威慑和惩诫。以广州市将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为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让10周岁以下儿童独处的法律责任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劝诫制止、治安处罚这些“硬招”显然还不够“硬”, 不仅难以起到实质上的教育作用,也难以警示他人,更无法将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儿童权利的侵害往往产生于家庭内部,发生在家长身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除了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疏于监护造成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这类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父母是孩子生活上的依靠和精神上的寄托,未成年的孩子天然缺乏自己权益保护的代言能力,客观上也很难主动去寻找家庭以外的人对自己实施保护。因此,社会干预便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提升现行儿童保护的法律位阶,出台更多的法律“硬招”,已是当务之急。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借助外力,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儿童权益的保护网络。比如,在政府层面成立“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接受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咨询、投诉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为受害儿童提供切实的帮助;由政府出资或由慈善机构援建,在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儿童临时托管照料点,为临时需要照顾的儿童提供服务和帮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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