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征用社会交通资源需要预设
www.fjnet.cn 2013-05-03 15:27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5月2日上班早高峰,一女子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交警周正军情急之下拦公交车求援,公交车临时改道,伤者得到及时治疗。但由于公交车违规改变路线并耽误乘客时间,周正军受到部分乘客质疑。(潇湘晨报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送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者去医院,显然不是“侦查犯罪”,也不能算“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之“征用”,只能算“请公交车一起参与帮助伤者”。救人是当务之急,警察拦公交车未尝不可,司机也不便违命。可是拦公交车,应当是警察的最后一步“棋”。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上班早高峰时段,公交车上的乘客很多是赶着上班的,单位考勤制度一般都比较严格,生产流水线、工作链条上人员更不能迟到缺岗,而且很难向老板领导证明公交车被征用事项。再说,上班高峰时公交线上突然少了一辆车,将导致更多候车者焦虑甚至最终迟到。 警察为了执行任务,面对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征用社会资源,需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经济原则,类似物理学上的最小能量原理。即在完成任务、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地征用社会资源,尽可能少地干扰社会生活,尽可能小地增加社会系统的熵值。譬如送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者去医院,120救护车最佳;若120来不了,叫110警察;又若110来不了,叫出租车;出租车再来不了,叫社会轿车、面包车;如果还是来不了,再叫公交车。 当然,交警周正军实在情急之下拦公交车求援的,来不及多考虑、多思索、多衡量。如果警方内部有成文规定,遇到紧急情况,按照什么顺序、方法、路径征用社会资源,那么警察就不会为此发生“情急”之态。正所谓“凡预事则立,不立则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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