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治癌名郎中该被判十年?

www.fjnet.cn 2013-05-22 15:03  北京晨报 来源:北京晨报 我来说两句

建议

别把孩子脏水一起泼

讨论秘方治癌获刑事件,我认为首先应弄清两个问题:一,秘方是否真的有疗效?二,无照行医、药物未经审批是否犯法?第二个问题是毫无疑问的,这个江湖郎中确实触犯刑律了。祖传秘方治癌即便有效,也只是罕见的个例,但非法行医与假药害人的情况则更多;无照“医生”与未经审批的药物,其不确定性要远高于有效性,危害也就远大于救治。而司法上如果放纵一些个案,无异于鼓励更多的江湖郎中和各种秘方,增大对社会的威胁与危害。而我们每个人则都可能成为司法放纵非法行医与滥用秘方的受害者。

但另一个问题,这个“治癌秘方”是否真的有效,医学研究上不能不理不睬——至少应该研究、试验、证实一下;司法上也不能一味排斥或回避这个问题。首先,确实有效的秘方与药物,没有理由不让它为社会造福,打击违法归打击违法,但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其次,若秘方确有“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的事实,其犯罪动机与后果因素便都可以成为减轻罪罚,甚至免于刑罚的有力依据。法院拒绝被治愈患者出庭作证,是不理性的。

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其本人以及其自称的数百患者被救治或病情得到控制,情况是否属实,这个问题要比一个违法行医与制售假药的个案重要得多。说它关系到民族甚至人类的健康,或许有人会笑,但搞清楚这个问题至少是必要的吧?何况倪海清本人的情况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他因患有左肾恶性肿瘤而被取保候审,连办案警察都以为他等不到判决的那一天了,然而他服用了一年半的秘方药物后,应法院要求复查,医院检查结果竟是“左肾癌得到有效控制,转为良性”。“幽默”的却是,“转为良性”的诊断结论可以成为法院对其收监的依据,却不能成为证明药物有效的证据。

法律的归于法律,道理的也要归于道理,法律不能完全排斥情理与人性,更不能罔顾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立法初衷与法制价值理念。违法犯罪当然要处理,但罪罚是否相符,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应该搞个明明白白。

马涤明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