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盆泼向“依法行政”的脏水
www.fjnet.cn 2013-05-30 08:35 王云帆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制型政府,克制权力的使用,不得不用时也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 5月27日,一篇名为《因倒水淋湿书记专车,13岁少女戴手铐游街示众》的微博引发网络广泛关注。当地党委、政府还算反应迅速,当天下午就对涉事的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派出所干警陈松作出了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停职”并不是处罚,因为事实还不十分清晰,所以才需要“进一步调查”。依受害少女家人所称,女孩因“不慎将水倒在乡政府的车上”而与在场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可乐乡政府则以一则通报进行了辩解,将此事件称为“暴力抗法”,是“有组织预谋”“有保护伞”的一次“打击报复”行为,工作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则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就双方说法不一、分歧明显的事实部分,自然需要调查完成之后,以证据来证实。但这一事件之所以被关注,却是缘于双方都未否认的“13岁少女被当众戴手铐”。可乐乡政府的回应恐怕还得扣紧社会关切的核心,才有平息网络公愤的前提。 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第八条中对警械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特定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且不论泼水的小姑娘是否从外表上看可以准确判断其年龄,光就“泼水”这一行为的性质来说,恐怕还谈不上有多“危险”吧?更不属于“脱逃、行凶、自杀、自伤”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有纠纷发生,泼水并打人的小姑娘并不因此就成了“违法犯罪分子”。更何况,被打的乡长还可依法维权。 法治要求各级政府都能做到依法行政,在与公民生活的相关性上,乡镇一级与民众的联系更紧密。也可以说,乡镇行政的“脸面”就代表了政府的脸面,乡镇干部的行政行为就代表着当地依法行政的现状。据称事件发生时,乡政府正在进行一个“多彩文明行动”。以“文明”为名,比起法治的要求还要更高。而少女被戴手铐,却暴露出一些基层干部在作风上的简单粗暴。执法反涉嫌违法,距离“文明”就更是遥远了。 警械代表着国家权力,非法定事项出现不可使用。即使法定事项出现,也应视现场的必要性而决定。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制型政府,克制权力的使用,不得不用时也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执法者都应看到,每一个违法行政的案例都是一盆泼向法治的脏水。法律尊严和执法公平会因为这一“泼”而变得混浊不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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