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拉停列车,为地铁安全“出题”
www.fjnet.cn 2013-09-04 09:43 子在渊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梁嘉舜 绘 乘客行李遗漏站台,紧急拉停地铁解锁车门,其他乘客看见隧道内后续列车灯光担心追尾,遂再次解锁其他车门,导致乘客争相涌出车门。前晚6时50分许,广州地铁二号线同一列车连续两次被乘客解锁车门,致晚点14分钟。 不知道这名乘客是美国大片看多了,还是行李里确实装着非常重要的东西,居然擅自拉停地铁解锁车门,取回行李后又像没事人般返回车箱,让人不得不佩服其“淡定”和“沉着”。也幸好列车还未启动,才没有产生可怕的后果。然而,由此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已是不可避免,其他乘客出于追尾的担心,“果断”出手,再次解锁其他车门;该次列车晚点14分钟,后续列车全部停车等待,算起来损失已经不小了。 为了取回自己的行李,就不管地铁的行车安全,也不顾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为说小了有点愚昧无知,说大了则是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利益。奇怪的是,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提及该名乘客有无受到处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治安处罚法》则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5至10天的拘留。显然该名乘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而其他乘客再次解锁地铁车门,也有违规操作之嫌。但此举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也提出了疑问,比如说: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拉紧急制动、解锁车门而拉停列车?究竟何种情形才是紧急状态?这些恐怕都需要法律规定予以细化,来规范地铁的安全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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