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还有多少送礼以“试吃”为名?

2013-12-09 09:42  王石川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国资委通报查处了中粮集团所属中粮肉食公司用公款以“试吃”为名送节礼的违纪行为。通报显示,今年中秋节前,时任中粮肉食公司总经理的江国金提议并决定将部分新产品送中粮集团有关人员“试吃”,送出礼品113份,合计53788元。(12月8日《兰州晨报》)

以试吃名义送礼,确属“妙招”。充满吊诡的是,此处的试吃,并非真的试吃,而是以试吃之名送礼以规避惩罚,其潜台词很明确,这是试吃,不是送礼。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所谓的试吃只是幌子,是变相公款送礼,难逃监督法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试吃为名违反八项规定的还有多少?也许架空八项规定,未必非以试吃为名,也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可以看出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拿中央政令不当回事。可以断言,现实中一定有不少漏网之鱼,他们通过各种自以为高明的方式逃避八项规定的约束。这就说明,八项规定不能只刮一时,也不能一出台就了事,还需要严格的制度跟进,以及即时有效的监督,确保八项规定持续发力。

“为政贵在行”,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应始终保持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之状,必须做到“常、长”二字,即经常抓、长期抓,落实八项规定没有终点,也没有止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