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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公路三乱重典之外还需治本之计

2013-12-16 08:36  京华时报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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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女货车车主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有了最新处理结果,违规拦车的河南永城市公路局流动治超大队7名执法人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永城市政府及交通系统16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被处分。

对于媒体曝光的当地有关部门违规拦车检查、违规执罚、月票、超编等问题,调查组均予以认定。综合此前媒体报道和车主们的说法,与事发后当地部门“处罚符合规定”“不存在月票”的轻飘回应相比,调查组对事件过程和性质的认定显然更接近真相。

从网友的反应看,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堪称大快人心,另一方面似乎又有些出乎意料。前者当然建立在对7名执法人员行为的认知上,后者则因为类似事件司法介入并不多见。

毫无疑问,“因公”违法甚至犯罪,司法却消极无为,绝非正常的法治秩序所应然。从这个角度,河南省处理这起公路三乱案件发出了有力的警示:“因公”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理应是司法中从重的情节,而绝不应是从轻从宽的盾牌。

不惜动用刑罚重典,几乎是史无前例的严厉充分显示了河南治理公路三乱的决心,其威慑效果毋庸置疑。但正如调查组所表示,案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折射出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官僚主义作风之顽固”,又怎么可能会因个别人被严厉制裁而得到解决?

回顾这一案件可以看到,当地一些机构原本是为治理超载而诞生,但事实是只要其收了罚款,车主们就可以继续超载,进而形成“越超越罚越罚越超”的恶性循环。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难道成立一个机构、超编组织一些人员就是为了方便其向车主们收取罚款?既然有没有这样一个机构,超载都会发生,那又何必向这个机构及其人员授予治理超载的权力?

超载危害很大,当然需要治理,但如果公路三乱不止,超载不但不会停歇,还会因其成为一些权力部门借以牟利的工具而愈演愈烈。显然,其中最大症结,还是权力自利的冲动没有受到根本遏制。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开始治理公路三乱,从此几乎每过一个时期就会有雷霆骤雨式的集中整治行动,但几乎每过一个时期又会遭遇强烈反弹,这样一个治丝益棼的结果,似在意外,实在意中。

治理公路三乱,还是要找到终结权力自利倾向的治本之计。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2月15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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