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海宁和平湖等地查知,40吨病死甲鱼通过收集、中转、倒卖一条“产业链”流入中药材市场。国家药典规定,鳖甲等甲鱼骨作为中药材必须现杀取用,病死甲鱼骨不仅药效打折,而且还可能因染有致病菌危害中药安全。然而,面对大量病死甲鱼骨“入药”,多个监管部门却直言“没办法”。(12月17日《现代金报》) 俗话说:“药材好,药才好”。中药是治病救人的,一旦药材自身的质量无法保证,轻则没有疗效,贻误病情,重则危及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此一来,受损的将是整个中药材行业。 目前,我国对中药材生产的监管仍属于“九龙治水”。以这起事件为例,从病死甲鱼处置到病死鳖甲收购、贩卖、入药,涉及到渔业、工商、药监等多个监管部门,分别在养殖、流通、生产、服用等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职责。多部门监管,表面看谁都在管,实际上谁都管不住。甲鱼在养殖时是水产品,药监部门没有权力实施监管,而由于其在水产品养殖中的比重小,渔业部门的监管往往又难以顾及。加之在流通环节,多部门职能交叉、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也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病死甲鱼骨入药给患者用药留下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却直言“没办法”,这种龟缩执法岂止是不作为,更是一种失职,甚至是对违法犯罪的放纵。早在2010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出通知,对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不乏责令暂停生产、召回上市药品、取消生产批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措施。但遗憾的是,在种种龟缩执法面前,这些强有力的打击措施却成了重拳打在棉花上——有力使不上。 药品监管领域引入风险管理机制是全世界普遍认同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从表面上看,药品安全是检验出来的,其实是生产出来的,建立风险管理监管制度就是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对药品进行早期控制。病死甲鱼骨入药能够轻易突破层层监管,给我们提出一连串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财政补贴,激发养殖户无害处置病死甲鱼的积极性,切断病死鳖甲供应源头;如何通过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使收购者和药企无利可图甚至因此付出沉重代价。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把相关职能部门的早期控制责任落实到位,填平监管空隙,使病死甲鱼出不了户、脱不了手、进不了市、害不了人。 举凡市场,欲要自由,必先规范,中药亦然。我们期待中药业刮骨疗伤后的大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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