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地方性立法的途径,从五个方面对破坏污损文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明确,在抽象的国家法律和具体的公众行为之间,编织出一张更加细密的法网。 近来媒体报道了大量游客乱涂乱画文物的新闻,如故宫大铜缸刻下“到此一游”、山西天龙山千年石窟被涂鸦等不文明现象,甚至连埃及名胜卢克索神庙也难逃一劫。类似游玩陋习永久地破坏了文物古迹,也在瞬间影响到了人们的好心情,的确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 之前,面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的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作出了规范,但遗憾的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过于抽象,诸如“情节较重”等法律术语,给实际执法带来不少困难。单纯凭借主观进行处罚,容易激化游客与执法机构的矛盾,无法约束那些失范之举。 山西日前出台的《山西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可谓一服有的放矢“药方”。这项地方性法规明确,经管理人员多次制止,不听劝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行为的;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因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都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由地方性立法的途径,从五个方面对破坏污损文物的裁量标准作出具体明确,在抽象的国家法律和具体的公众行为之间,编织出一张更加细密的法网,既便于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权,也有利于约束规范执法权,防止逾越边界侵犯公民权利。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更有一种警示和教育的意义寓于其中。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95%以上的网友对山西的做法表示“赞同”,同时也建议能够全国推广。可见,大家对“到此一游”,深恶痛绝。 当然,山西立法未到“一锤定音”时。比如,在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行为的众多游客中,很多还属于未成年人。当他们的名字被人肉搜索、媒体曝光时,如何保护其法定权益?对于他们的不法行为造成的严重损失,监护人又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这些问题需要引起立法者重视,下气力解决。 法律亦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行为的背后,是一种陋习文化的盲从沿袭,是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是一种“破窗无碍”的群体心理。我们在编制一张更细密法网的同时,还希望游客这一群体能够在文化道德上反省,让文明更好地延续下去。 本报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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