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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免职”不能只看领导脸色

2014-01-28 10:01  王  攀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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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南京纪委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发布微博称,在1月25日召开的全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被市长缪瑞林怒责,后当地决定给予俞立新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1月27日《扬子晚报》)

对于开会不守纪律的干部,市长怒责并严惩,固然让人叫好。但如果上升到免职的高度,又让人生疑。这到底是制度规定的结果,还是市长怒责的回应?找人代会、开会迟到固然令人生气,但如果不按法律制度处理,而是看领导脸色行事,那么带来的后果可能比开会迟到更严重。

面对质疑,南京溧水区纪委给出的回应是:俞立新的行为违反了该区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双十规定》,依据《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其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

而通篇看完《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里面并没有“开会迟到免职”的规定;而《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虽然没有查到原文,但作为南京市所辖一个区的规定,既然其上位法里都没有“开会迟到免职”的明文规定,想必也不会有;而溧水区加强作风建设的《双十规定》更是没有查到,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外人查不到,而溧水区纪委也没有像法院判决书那样,明确指出哪条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所以让人怀疑。

依法行政,不仅是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也是对于政府内部人员的。不管是对内对外,只要不把法律制度放在眼里,依规行事,那么结果都是可怕的。副局长找人开会、开会迟到,固然不好;市长现场怒责也固然叫人痛快;但这一切都应该恪守在法律规定的轨道里,如果偏离了轨道,那就走向了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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