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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投诉人应该赢得尊重而不是嘲讽

2014-03-14 07:17  王石川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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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0日东莞市消委会召开的“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上,东莞市消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邓国平表示,500元的最低赔偿标准是一个对消费维权很有诱惑力的条款,或催生职业投诉人的兴起。但他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依法维权就没问题”。

多年来,职业投诉人(或职业打假人)在收获荣耀的同时也备受质疑,尤其是被投诉厂商攻讦甚至污蔑。曾经风光一时的职业打假“先驱”王海也毁誉参半,终归于沉寂。

职业投诉人不该被污名化,他们的打假或投诉,也许动机不纯,有着明显的个人利益驱动,但是需厘清两点:其一,他们的投诉或打假并不违法,只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就不应该给他们贴上不良的标签;其二,他们的投诉或打假,教训了无良厂家、商家,客观上维护了公共利益,他们应该赢得尊敬而不是嘲讽,更不是打击。如果把职业投诉人比作啄木鸟,他们的存在,并非以啄倒大树为己任,而是为了大树生长得更健康,他们吃了害虫,满足了口腹之欲,又能净化市场环境,乃益鸟,何必给他们贴上不光彩的标签?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消费欺诈最低赔偿500元。举例之,比如你去买一根一毛钱的针遭遇了消费欺诈,你不但可以退款,而且可以得到商家最低500元的赔偿。显然,这一条款确实给职业投诉人提供了更明确的利益刺激,激发他们更有动力投诉或打假。

诚如邓国平所称,“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商品有问题,就应该被打假;既然伤害公共利益,就应该承担代价;既然有人出来“找茬”,就应该愿赌服输。如果人人敢于较真,无良商家还敢猖獗吗?当然,还需明确一点,职业投诉人在维权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合法渠道,应严格运用法律,避免剑走偏锋,陷入误区。

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投诉人还可能遭遇诸多困境,比如“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意即维权成本较高,这体现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多方面。为捍卫职业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等都应该依法尊重职业投诉人的合理诉求。据报道,前不久,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北京法院系统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举证能力还是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给职业投诉人点个赞!他们让无良商家愤恨,承担了一定风险;他们又让无良商家胆寒,使我们受益。我们别吝啬掌声,该支持时就别冷眼旁观或无动于衷。

王石川(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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