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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才能代言”是法律常识回归

2014-03-17 09:42  段思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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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3月16日《新京报》)

虚假广告令我们深受其害,但此前曾涉嫌虚假代言的明星却大多逃避了连带责任。如代言三鹿奶粉的邓婕,代言霸王洗发水的成龙,代言“不孕不育医院”的唐国强、解晓东,虽都曾因代言产品不合格受到非议,却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法律惩罚,这些明星在代言之前都没有试用过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也就谈不上为自己的代言负责。

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敢代言,明星之所以如此大胆,是因为此前在我国代言虚假广告有利可图,但法律风险却很低,譬如在现行《广告法》中,责任主体并不涉及代言人。

值得庆幸的是,新《广告法》修正草案拟明确明星的连带责任,规定“用了才能代言”,这对代言者的威慑力显然大大提高。事实上,“用了才能代言”本属常识,一个人没有资格推荐自己不了解的事物——没用过某品牌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把效果吹得天花乱坠,没给自家小孩喂过某品牌奶粉,就别撺掇其他家长买。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比如美国对名人广告代言的要求是:须有“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

广告不是影视作品,不能“纯属虚构”:明星在广告中的讲述与表态也不是台词对白,而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代言者必须本身就是产品的规律性使用者,否则就涉嫌欺诈。某些明星压根就没有使用过产品,却每每在广告中以产品资深使用者的姿态出现,这样的广告就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即使产品本身不存在问题。

“用了才能代言”再次重申一个常识:明星代言不能百无禁忌,任何明星都没有相应的能力与资格,为超越自己认知范围的产品代言护航。在对新《广告法》充满期待的同时,我们还看到,新修订的《消法》也已正式实施,同样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相信这两部法律联手打出的组合拳,将在规范广告市场上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代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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