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3日晚上10点多,溧阳社渚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溧阳市人民医院接治了一名五六岁的男童,称其喝完盒装花生牛奶,中了毒,抢救无效死亡。报警人向警方强调,牛奶内有农药味。当地警方立即出警,经调查,死者是服用含剧毒农药致机械系窒息而亡。10月5日中午,死者的父亲李某到社渚派出所自首,并供述自己杀死儿子的事实。(3月26日中国常州网) 只要家庭里有了无法治愈的重病患者,那就必定是全家的严重不幸。碰到谁的头上,都是无比的痛苦与无限的悲情。绝望之时,寻求解脱,做出极端的举动,完全能够理解。然而同时也得承认,生命的权利,是大自然一次性赋予,完全属于生命拥有者,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剥夺,包括生身父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父亲毒死孩子,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有人认为,如果常州有了“弃婴岛”,这个毒儿案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是民政局的失职所致。对于这个观点,我只赞同一半。在我看来,在目前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生儿育女依然是父母的天定和法定义务。只要父母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把孩子养育到能够独立生存的成年。可怜天下父母心,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父母必须履行自身义务,另一方面是履行之艰辛。 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即使有了“弃婴岛”,弃婴依然应视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弃婴岛”,只是政府出于行政道义,履行公共伦理,和法律一道,兜住社会道德底线。对病患儿一弃了之的父母,应当受到道德谴责、法律强制。 同时也须承认,对严重病患儿的巨额医疗及护理费用,也是绝大多数家庭所无力承担的。这就需要社会救济渠道。而“弃婴岛”,不应是重病患儿的唯一救济渠道。对于社会救济渠道的建设和组织,国家有着第一责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即民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财政可以出资、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劝导香火兴旺的寺院捐款,鼓励民间慈善组织捐款。 政府主导并鼓励,兴办“弃婴岛”,以便接受无法寻找父母的弃婴;建立救助基金,以便帮助严重病患儿的家庭度过难关;还可以设立公益性保险,对严重病患儿家庭进行救助;红十字会,也可以而且应当出手相助。如果有了这许多政府和社会救济渠道,溧阳毒儿的李某,就可以寻求救济,就不会残忍地毒死自己的儿子。甚至其妻子也不会离家出走,抛下儿子不管。 另外,相关社会组织须对弃婴的父母进行劝导、教育,直至法律强制其承担育儿责任。就说溧阳毒儿案吧,那个母亲离家出走,也应当视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丈夫可以报警求助,请求帮助找回妻子,强制其履行母亲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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