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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付费卡超生户落户是对单位行贿

2014-05-20 08:38:44 杨文浩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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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数年达到数百万元。

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而修水县人口计生委却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这不仅是开历史倒车,涉嫌违法,而且还可能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不可不让人警惕。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超生落户要与罚款等挂钩。《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超生落户要与罚款等挂钩,那么,地方政府就无权将两者进行挂钩。

而且将超生落户与罚款脱钩,并非表明超生征收不到社会抚养费,这种征收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向超生的家庭征收,如果逾期不交纳的,则由计生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采取落户与罚款挂钩这种既侵犯人权又违背法律的做法。

由计生部门向警方支付费用,以让警方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甚至可能涉嫌对单位行贿罪,需要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修水县计生委为了达到收取社会抚养费,违反国家规定,硬要求警方将社会抚养费与上户口挂钩并且支付费用,涉嫌对单位行贿罪。

相关公安部门收取计生委的费用,以卡户口的形式帮助计生部门收取社会抚养费,涉嫌单位受贿罪,也应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件事情也可以侧面看出,由于社会抚养费由计生部门征收,并且返还的经费与他们征收的费用直接挂钩,计生部门本身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他们才会利用对单位行贿这种手段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为防止计生部门不择手段收取社会抚养费,应当改革相关的制度,让收取和经费保障脱钩,要让社会抚养费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是满足利益集团自身的胃口。

杨文浩(江西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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