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近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这场胜诉来之不易,它明确“被精神病”违法,确立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司法化措施。不过,此事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隐忧。吴春霞起诉精神病医院、街道办事处、公安局,起初并未获立案,后来,才由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公民权利受侵犯,地方法院甚至连案都不立,司法如何能起到制约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呢? “被精神病”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它不仅是民事赔偿的问题,更涉及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乱作为。按理讲,公民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上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关司法机关要进行立案侦查。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公民个人孤身奋战。 消除隐忧,需要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还需要司法部门做到独立裁判、依法监督行政。唯有如此,吴春霞的胜诉才不会仅仅是个体的胜利,“被精神病”才可能彻底成为过去式。(福建日报) ——江西·杨涛 |
相关阅读:
- [ 05-23]吴春霞“被精神病”案的沉重警示
- [ 05-23]农妇“被精神病”案胜诉后更应追责
- [ 05-23]“被精神病”农妇胜诉的进步与隐忧
- [ 05-08]“反复状告政府”就该“被精神病”?
- [ 05-02]终止“被精神病”事件发生还需政策尽快落地
- [ 01-21]杜绝“被精神病”,司法应敢于作为
- [ 10-24]精神卫生法不能只关注“被精神病”
- [ 09-13]“被精神病”是一种病态服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