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5月31日,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关于“吴有水告省卫计委信息公开案胜诉无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报道时表示,该部门已将相关答复寄给吴有水本人,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事。 其实,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争执的核心就是一个信息应否公开的问题。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针对这个内部文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的规定,省卫计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其《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撤销的判决。 这个判决恐怕让省卫计委为难:要是坚持不公开相关信息,就必须讲清楚是向哪个规定机关请示的,还要讲清楚是哪个规定机关批准他们不公开的,这等于把责任推到上级有关部门,确实勉为其难。 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就是要求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卫计委不能以社会抚养费是“内部事项管理”为由而不予公开。因此,只有公开了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信息和相关的审计报告,才算是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原告吴有水是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在此案判决前,广东省卫计委公布了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总额为14.56亿元,但关于其实际开支及使用等情况,未有公开信息。 因此,如果只公布征收情况,未公布相关的审计报告,还是没有完全执行法院的判决。所以,才有“吴有水以依然没有收到省卫计委的公开信息和沟通意愿为由,委托律师到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当场受理”的“下文”。 此案的最终结果,要么是广东省卫计委公布吴有水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么是广州中院的依法监督成了一纸空文。我们当然希望是前者。 □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
相关阅读:
- [ 05-21]社会抚养费用途不能糊涂下去了
- [ 05-20]上户“赞助”并非只是权力在“裸奔”
- [ 05-20]警惕社会抚养费异化为逐利工具
- [ 05-20]向警方付费卡超生户落户是对单位行贿
- [ 05-20]别让“超生费”成为权力“辐射源”
- [ 05-20]谁在以“赞助”之名“分赃”社会抚养费?
- [ 05-20]社会抚养费怎能让人“越俎代庖”?
- [ 04-28]对失独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机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