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4日表示,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新标准监测实施第一阶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1%,其他256个城市执行空气质量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为69.5%。 以上这个结果揭示,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非常严峻。尽管改善空气质量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甚至要打“持久战”,但对于眼下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该怎么办? 国务院日前刚刚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根据这一考核办法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那么,74个城市中绝大部分是不达标的城市,这些城市负责人会被有关方面依据这一考核办法问责吗? 在笔者看来,能否依据这一考核办法进行问责,主要取决于两点:其一,这一考核办法的配套制度是否及时出台。该考核办法规定“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也就是说,还需要完善配套制度,但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另行印发,目前不得而知。 其二,环保部负责人这次所说的“达标比例仅为4.1%”,是否属于年度考核结果。只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才能依据该考核办法来问责。而且,年度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4.1%”是否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现在也不得而知。 鉴于正在治理中的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仍然很严峻,笔者以为,问责必须提速,包括:尽快完善考核办法的配套制度,尽快公开空气质量详细信息,尽快依法进行问责——通过高效的问责来推动城市空气质量发生实质改变。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只是公开简单的信息是不够的,而是需要问责跟进。 既然已经掌握“达标比例仅为4.1%”,说明环保部门掌握所有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但是,无论是环保部负责人这次在新闻发布会上,还是在环保部官方网站上,似乎都没有看到详细的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和不达标城市的名单——缺少这样的“点名”批评,不达标城市自然缺少一种压力和改善空气质量的动力。 张海英(北京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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