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家版权局宣布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后,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而“今日头条”随后发布声明称,搜狐的起诉本质上是行业之争,“我们希望能够良性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 “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却靠“搬运新闻”赚得盆满钵满,这一方面显示出新媒体的巨大创富能力,另一方面凸显了版权保护不力的窘境。“搬运新闻”并没有错,但“搬运”别人生产的东西,应该经过别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谁还愿意为读者生产新闻呢?新闻生产者饿死了,新闻“搬运工”又靠什么赚钱? 搜狐状告“今日头条”,当然是搜狐的正当权利,但也让人五味杂陈:搜狐声称“今日头条”侵犯其著作权,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那么请问: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来自哪里?从报刊上转载这些文章和图片时,是否都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其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拿我本人来说,这么多年来有数不清的文章被搜狐网转载,但从没收到哪怕一分钱稿费。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存在于搜狐网,也存在于其他大大小小的网站。 侵权居然成为一种习惯,这种现状是怎样形成的?原因或许很多,但有一个根本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于是在实践中,“时事性文章”成了一个筐,所有新闻作品都被当做“时事性文章”,任由各种媒体免费转载,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无疑问,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现在是通过严格界定“时事性文章”的边界,修补法律漏洞的时候了。只有建立了标准,明确权利和义务,才能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建立起合作双赢机制,促进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 晏扬(浙江 媒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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