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媒体记者前往鹤岗市兴安区某煤矿了解被隐瞒的一起矿难时,遭遇阻碍。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该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他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照片,并态度蛮横地说:“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见2014年7月20日《 现代快报》) 一个中国人能重视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官员,无疑也有肖像权。然而,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要否需要维护,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什么情况下官员的肖像权不能侵犯?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用官员的肖像做医疗等商品广告。另一种是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把官员的肖像公布于网络等媒体上,并配置以文字,无中生有地诬陷其贪污受贿、生活腐化,这不仅侵犯了官员肖像权,而且犯了诬告陷害罪。上述两种情况,官员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也会为其撑腰、 官员在参加各种公开的公务活动中,不存在维护肖像权问题。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经常参加各种会议、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下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深入群众访贫问苦等,其工作所在地的电视台、报社等记者都会拍照和摄像,在报纸生刊登,在电视台播放,他们的照片还公开刊登在政府网站上。尽管媒体没有征求本人同意,官员也不会因此提出自己的肖像权问题,还希望自己能够够更多地露脸,或曰肖像权更多地被“侵犯”。 提出肖像权的副市长纯属无理辩三分。因为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记者与鹤岗市政府这位副市长等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却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其中一张有这位副市长的照片时,想不到却遭到他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并声称自己有肖像权。实际上,在煤矿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然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这种对分管工作一问三不知的官僚主义者,有隐瞒矿难、报喜不报忧的官员,不仅应该曝光么,还须严厉追责,有什么理由提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呢?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弄虚作假、揽功诿过与此背道而驰。既然出现了隐瞒矿难问题,作为分管官员,就应该勇于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媒体调查,不要节外生枝地搞什么肖像权了,这样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把官帽子弄丢了。但愿鹤岗那位副市长三思,其他官员也须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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