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作为全球性的社会难题,在长期受封建礼教浸染的中国社会,尤为特殊。据《中国家暴现状》,中国每年有10万家庭因家暴而解体;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高达30%,家暴是导致妇女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该女子无性命之虞虽属万幸,但“万幸中的不幸”更有待追问。一则警方接警为何不善始善终?按说,接警后须按程序当面问询并依法调解纠纷。但民警为何只是“点到即止”,却毫无实质性对策?是因此事太寻常,还是清官难断家事?二则被施暴者何不先行自救?对于非偶发性的家暴,当事者完全能先发制人,或寻求家人帮助,或通过民事、行政及法律调解求全自保,何至于坐以待毙? 想必认知上存误区。一直以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家丑不可外扬”的扭曲婚姻家庭观,以及“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庸俗道德观,合围起一道“精神牢笼”,让家庭成员在家暴面前或孤立无援,或委曲求全,而调解人多掩饰矛盾“和稀泥”,隔膜终究难消。 法律救济亦显单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条文不过10余个,且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边界模糊,往往不具可操作性。以致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法律调解工作易陷入“清官难断、有法难依”的尴尬;而作为受害者,官方充当“和事老”的调解往往成事不足、反增其害,焉有信心再诉诸法律?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家庭暴力还需标本兼治。但鉴于其思想文化根源的复杂顽固性,唯有治标先行。换言之,除了要对婚姻家庭观念循循善导外,更需要及时抛出法律的“绳梯”。意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厘定家暴的法律外延,适时增设“家庭暴力罪”,并明确相应救济手段和罚则,使法律变得更具威严和可操作性。既给家暴受害者对家暴“大声喊不”的勇气,也令施暴者对受法律保护之权益存敬畏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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