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在山东、四川、江苏等地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包括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内,至少有7名曾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保外就医罪犯被检察机关建议重新收监。 作为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彰显着刑罚制度的文明和进步。然而,这项原本充满善意的制度却被个别罪犯恶意利用,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些人通过权钱交易贿赂医务人员、司法执法人员,以实现本不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一些人患有疾病后在监狱内不配合治疗,等到疾病严重到符合法定要求后,便提出保外就医;还有一些人在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仍然隐瞒真实情况,不主动收监;更有甚者直接脱保,脱离监管。而这些问题在原官员罪犯中尤为凸显,因为他们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着更大的违法空间,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观感。 事实上,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以及减刑、假释等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此后,最高检针对相关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察行动,各地检察机关查实了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罪犯。 可以说,本次专项行动已经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及时纠正现存的违法行为,正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可是,要在监外执行制度中全面实现正义,让保外就医回归法律既定的应然状态,光有亡羊补牢还远远不够,更须建立起全程监管的制度之网、无懈可击的责任体系。 司法执法人员拥有监外执行的决定权,防止权力滥用自然是最首要环节,各级司法机关须根据中央政法委所出台意见要求,规范自由裁量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查严惩。尤其是各级法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须真正发挥裁判作用,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并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一律上网、邀请群众旁听等方式,主动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用阳光驱逐腐败,赢取公信。 其次,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空白亟待填补。在目前规定中,证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须保外就医,只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而刑法只针对司法人员设置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却没有规定相关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难以实现权责统一。 再者,检察机关的监督过于滞后,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当暂予监外执行下达后,检察机关才能开展监督,此时,罪犯已经离监,这必然影响监督力度,削弱监督效果,也和检察机关为国家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不相匹配。 最后,对于正在实行的监外执行更应严格管控,不能让保外就医与刑满释放无异。不妨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由保外就医者汇报近况和执行部门定期主动调查、介入相结合,真正实现保外就医有人管,条件消失就收监。 可见,要让保外就医真正发挥制度原有作用,不能仅仅寄希望于运动式监督,更须依靠制度的精巧,责任的严密,而这远远不只是一时的程序补丁,更须系统地完善相关立法,真正实现对保外就医的全程全面监管。 舒锐(北京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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