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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担责契合广告市场维权要义

2014-08-26 10:03:57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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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5日 新华社)

作为名人,背后的商业价值可想而知,出于名人的“吸金效应”,广告商自然对之趋之若鹜。但是,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背离道德良知的做法越来越多。然而,公众基于名人的名气,对名人百般信赖,一旦广告出现瑕疵,却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护佑。因此,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弥补了之前立法层面的短板和不足,将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了强化,契合了广告市场的维权初衷。

根据统计,单就医疗领域而言,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用错药,其中明星起到的推波助澜作用非常强大,公众一般都是冲着明星的形象购买药品。但是,很多明星却只顾赚钱,并没有了解产品的实际功能、作用等,导致虚假广告满天飞。比如,当年的两位女明星代言三鹿奶粉,在公众中间赢得了极高的美誉度,但该奶粉却被查出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两位明星并没有受到影响。

肯定的说,类似的明星代言瑕疵广告行为,实在多的无法一一赘述。但明星因此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之前的法律规定不周全、不完善,法律盲区和空白依然存在,没有将明星的连带责任纳入到法律范畴内。一旦发现广告虚假,消费者缺乏法律的庇护,明星往往可以在法律的空间外游走,“毫发无损”也就成为了常态。

今年3月份,《新消法》已然落地,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规定面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也扩展到了个人,即包括了代言广告的明星。由此不难看出,出于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维护的目的,法律已经连带责任附加到了明星身上。如今,广告法草案的规定,也与消法实现了无缝隙对接,赋予了消费者叫板明星的“勇气”。

根本上而言,揆诸广告法草案的内容,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实,这也无疑给明星代言广告提了个醒,只要将自身行为植入广告中,就意味着担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此,明星们不管是承接何种广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为了金钱而肆意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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