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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被铐”不能一放了之

2014-09-09 10:03:39 剑言刀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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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上午,东莞张远艺捡到一包货物,后联系失主,叫对方过来领取。不料约3个小时后,失主带着民警出现在他面前,警方以涉嫌盗窃将他强行铐到派出所。(9月8日《南方都市报》)

张远芝称这件事绝对不会改变他乐于助人的初心,以后只要有做好事的机会,他绝对不会放弃,令人欣慰。但这件事会不会对他人造成心理阴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吴先生把张远芝告了,民警把张远芝铐了,不能一放了之,必须弄清楚事情的原委,把真相公之于众,而且,对吴先生和涉事民警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这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警告冤枉乃至诬陷好人以及滥用权力的执法人员。

首先,诬陷好人,属于诬告行为。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吴先生诬告张远芝,法律不能轻饶。尤其诬陷好人不受惩罚,则开了一个坏头,今后有人遗失物品,不但不感谢做好事的,反而可以用诬告的办法免了感谢,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其次,民警见到张远芝以后,不分清红皂白,强行将其手铐起来,推上警车。而且,当张远艺在警车上试图向民警解释他是在做好事,民警不但不听,还辱骂张远芝“你他妈的闭嘴,你这个嫌犯,谁能证明你没有嫌疑?”民警太恶劣了,而且,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毫不掩饰的流露了出来。这里需要弄清三个问题:一者,民警凭啥把张远芝铐起来?从问题本身来说,是凭事实,还是怀疑;二者,从执法程序来说,是凭拘留手续还是逮捕手续?民警可以随意铐人吗?三者,即使民警办案,可以随便骂人吗?

回到问题本身来,不要忘了,“扶不扶”的问题并非“南京老太”一个人的能量能够炮制出来的,如果没有法官的“推理”判定彭宇撞人,“老太”的一厢情愿是不可能“栽赃陷害”彭宇的。在这里,吴先生带着民警领失物,难道派所出是吴先生家开家的,民警不长脑子问明事情的来笼去脉吗?

事实上,事后吴先生的一句话把真相抖了出来。他说“当时有可能怕人家(拿着货)过来敲诈勒索我,所以我想着带警察一起过去。”因为怕被“敲诈”反倒过来“诬告”吴先生是“嫌犯”,这不只是缺少信任的问题,还暴露法制意识匮乏,滥用权利,对此,吴先生应该公开道歉,消除对张远芝的影响,同时,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再者,对民警偏听偏信以及铐张远芝的执法程序进行制度性审查,如果民警违背执法程序,相关部门应该对涉事民警进行问责,并责令民警对张远芝公开道歉。

之所以要坚持惩罚吴先生和涉事民警,是因为当下社会道德滑坡,正能量被稀释,如果“拾物”被铐了就铐了,以后谁敢再做好事?因此,惩罚吴先生和涉事民警的目的,一是不让做好事的受到伤害,二是保护做好事的热情,防止社会由“不敢扶”滑坡到“不敢拾”,同时,三是防止公民滥用权利和执法者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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