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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应成为向租户收费的理由

2014-10-09 15:02:27 谢晓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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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反映,昌平区白庙村针对村里的流动人口收取水费和卫生费,否则不能拿到出入卡,不许进村。(10月9日《新京报》)

流动人口一多,自然给村里各项管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公共资源会因此而显得紧张。对于白庙村这样一个“土著原民”只有2000,流动人口达1万的村来说,应当要保障好村民自治绝对权力,这不仅有利于村中的长治久安,更有利于村中事务的有序展开。

由于水井费用增加、地下水费用上涨,同时村内卫生工作增大,卫生队人员增加,村里的开支也就随着管理队伍的增加而逐渐庞大起来,这的确需要有经费来源。村里收费的行为经过相关村民自治决议,将收来的钱用于村内环境、治安等维护,无可厚非。

但是村里只收取租户的水费、卫生费,显然欠妥。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城中村、城市边缘村落已经严然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点区域,成为城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些村落由于紧邻城市,它的生产方式和经济运作已经摆脱了传统的男耕女织,成为城市日益发展的重要组织部分。

就拿白庙村来说,流动人口是“土著人口”的5倍,虽然带了公共资源紧张、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但也应该看到流动人口给村里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的变化,这些人吃、住、行每年给村民带来的巨大红利是显而易见的。

村民自治还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流动人口也是村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在共同为村经济发展努力付出的同时,对于村里公共资源缴费也应该是共同的,而不能因为是外来人口而区别对待,这与我国法治精神是不相符的。

而村委会应该在收缴公共费用用于提升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资源的同时,更应该将村务进行公开、透明,特别是村里流动人口所带来的巨大收入,以及村里投在公共设施、管理,改善民生工程等方面的费用进行及时清算、公布,真正体现出村民自治的法制精神。

上级有关部门,不能以“白庙村属于村民自治,收费行为只要得到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就不存在程序问题”为借口,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或过偏的政策,应该当按政策及时予以指正,毕竟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治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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