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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电动车是公共治理手段的极端化

2014-10-14 09:21:03 唐  伟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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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10月13日《新快报》)

数量众多的电动车带来安全事故和交通隐患,无不令城市管理者头痛。时下最大的问题在于,电动车由于安全性不足,造成的违章现象极为严重。据武汉相关部门公布的情况,2013年1至8月份,该市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有664次,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38.4%。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一地特有的现象,可以说是所有地区面临的巨大安全压力。

然而,作为一种快捷而方便的出行工具,电动车又与解决“出行难”的民生需求紧密相连,无法也不可能做到“取缔了之”。随着城市面积越来越大,路网连接面更宽更细,电动车才有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可以说,电动车存在的问题,并非是车本身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的出路也不能从禁止开始。

同时,电动车的使用群体属于弱势和底层者,比如快递员、送水工、邮递员等,又与民生密切相关。如果粗暴地取消电动车,“有快递员称或辞职”并非一句玩笑。而更好治理电动车不安全和违法行车现象,也不能漠视条件的成熟度和公共部门自身的责任,采取一禁了之以期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专家以为,交通乱象的产生,并不能简单归结于电动自行车,而应当全面审视整个交通环境,尤其是人的因素,行人、机动车驾驶者、交通管理者和执法者等,都有必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因而,治理电动车之患,应该打好“组合拳”。

一是要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出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电动车的使用,更多的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因而公共交通必须打通断头路和连接好各种交叉路,形成真正的畅通路网并全面覆盖;二是要加强道路的分类使用,让非机动车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要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备案和牌照的发放,以许可前置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教育,用机动车的管理模式来达到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四是要加强对违章行为的处分,避免法不责众的局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其他力量,如义工、志愿者的作用,共同参与交通乱象的治理;五是要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识,从而达到自觉遵章守纪的目的。

总之,只有在尽到公共管理责任,而民生需求又得到了全面解决的基础上,禁止电动车才会具有程序和实质正义。否则,治理手段极端化,缺乏民意支持,带来的必然是此消彼长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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