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莫名的消费纠纷遭遇到了一次超想象的冻结,里面不免让人产生各种纠结,然而细分来说实则里面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是“任性”拒付也绝不应由“任性”司法来冻结。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和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对于瓷砖背面的标识被磨掉的反常现象,李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闻中,李先生也通过工商局进行举报并由检查大队出具了相关的处理结果。 且不论李先生是否心中依旧对该产品存疑,但就其与瓷砖店的购买合同本身来说,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先生此时有两种选择:其一、明示违约,将有争议的瓷砖返还给瓷砖店,要求瓷砖店返还相应价款;其二、继续履行合同。然而李先生却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即使用了瓷砖店的瓷砖,却拒绝支付相应款项,这种“任性”拒付的结果很明显,李先生涉嫌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此,就该瓷砖购买合同而言,李先生被陶瓷店告上法院,一审二审均输了官司也不难理解,并由此李先生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支付相应的款项及违约金。法院执行局对李先生财产进行冻结,在判决结果明确后,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执行,这种方式对于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与法有据。 然而,这并不代表法院冻结财产可以肆意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法院超过执行标的和必要费用,冻结李先生账户180万的行为明显违规,法院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同样,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不愿意告知厂家磨掉标识的理由,这种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围绕核心技术、外观设计等具有独创性的产权信息或经营信息,何况掩盖标识本身是属于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能作为商业秘密,似乎也太过“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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