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折射“阳光透明财政”。日前,《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出炉,将于2月1日起全面施行。(见1月26日的《泉州晚报》) 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无疑是向社会作出一项回应法律约束的承诺,相对于不公开者,无疑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理应向社会公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既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三公经费”,打造“阳光政府”,那么各地政府理应树立民主理财意识,保障公众的合法诉求,及时公开“三公经费”。否则,“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仍然秘而不宣,违规违法的“三公消费”行为就会有禁不止。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已达3000亿。如此庞大的公款吃喝数额,挤占了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令人纠结。而今,福建省将公开“三公经费”,无疑是带了个好头,有利于倡导厉行节约、节俭办事,遏制“三公消费”行为,值得点赞。 当然,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拒绝公开“三公经费”,除了自己好“暗箱操作”外,关键是缺乏问责兜底。试想,公开与不公开一个样,谁愿意公开?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如果对政府官员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难保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便无从谈起。因而,对拒绝公开“三公经费”者,理应问责,摘其乌纱帽。 当然,公开“三公经费”,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遏制权力自肥,敦促机关干部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帑的良好作风,使“三公消费”回归到公众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从而衍生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政治生态。这说明公开“三公经费”,不能止于公开,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对于没有按照标准、项目、内容和程序公开的地方政府官员进行问责。同时,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方便群众查询与监督,促进公开“三公经费”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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