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须坚持“宁可因证据不足放过坏人,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冤枉好人”,法治社会也承受得起这种“放过坏人”的代价,只有严守“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才能最大限度接近“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目标。】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昨天继续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两高”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在工作报告中介绍,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去年全市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相关报道见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错捕错诉,就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有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的严谨慎重,有了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自觉和责任,北京市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和工作流程,严格认真核实提请逮捕案件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全力排除各种非法证据。去年本市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对1753人依法决定不批捕,这个数字超过全年批捕人数的十分之一,尽管还不能说已经完全还了这些人的清白,但不难想象,如果对这1753人全部予以批捕,可能将造成多少冤假错案,酿成多少人间悲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院从审理案件到作出判决,都必须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证据)为准绳,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探索以依法认定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不仅是说法院审判在侦查、起诉、诉讼整个环节中居于核心地位,同时也是说,所有的证据都要拿到法院庭审中进行辩驳和检验,法院判决就是“认定或否定证据”,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必须最全面、最忠实地体现“证据为王”的法治原则。 今年北京市“两高”报告浓墨重彩突出强调重视证据、依靠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绝非偶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重点之一是部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司法机关坚持“证据为王”,就这样成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证据为王”的法治原则,把证据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对合法获取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格要求。一个案件不管造成了多大的社会影响,不管引起舆论多么强烈的反弹,不管嫌疑人受到多么严重的声讨,只要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就不能轻易批捕起诉,法院更不能“照单全收”判了再说。收集、固定、审查证据往往难度很大,但纵然有天大的困难,也只能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只要有一个证据存在缺陷,就不能作有罪判决。 所谓“宁可错判好人,也不可让坏人漏网”是不可靠的,事实一再证明,错判好人并不能确保坏人全部落网。法治社会须坚持“宁可因证据不足放过坏人,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冤枉好人”,法治社会也承受得起这种“放过坏人”的代价,只有严守“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才能最大限度接近“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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