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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的两组关键词

2015-02-27 07:44:49 王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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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全深改意见”,全文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法院改革与改革法院

这份法院系统的“全深改意见”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修订版。其实去年7月,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就已公布。仅过了7个月,“四五改革纲要”就有了重大修订。表面上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改有了新的设计和部署,需要对原有法院改革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内在看,也有司法改革理论储备不足,各方博弈仍不充分,理想与现实的平衡还在摇摆等因素。“改革司法改革”成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章,这本身就耐人寻味。

在中国的改革语境中,法院改革从属于司法改革,法院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院改革虽然已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纲要”,但法院改革永远摆脱不了“法院内部改革”的局限。在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对于法院改革来说,最迫切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其实就是“改革法院”。诸如“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等等,几成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中雷打不动的选项。如何将这些抽象的表述外化为一项项可以检查验收的具体举措,是未来法院改革需要调整的方向。

当然,有些改革举措之所以反复“上榜”,有的涉及到复杂的外部博弈,有的则是内部阻力无意推进。如“一五纲要”(1999年发布)中就曾提出,“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但16年来,法官逐级遴选仍然只是文本上的“原则”,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尤其是面向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招揽法官,还只停留在极小范围内作为“前沿改革举措”在试验。

正因为如此,“全深改意见”仍要强调“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如果没有外部压力,很难想像法官逐级遴选和法官来源的开放性会成为现实。

尤其是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已在一些试点法院高调推进,并引发持续热议和业内震荡。无论是按照“上海方案”的33%一步到位,还是按照广东方案平均39%五年逐步实现,都意味着将有一定数量的现有法官被排斥出法官阵营。从陆续跟进的法官员额制试点来看,选择五年过渡期的占了多数。这也意味着,从机遇上来说,至少五年到十年内,中国的法科毕业生要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很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这对在所有文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排名中长期处于垫底位置的法学专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压缩高等院校中的法学招生规模,引导法科毕业生向律师、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等职业分流,将成为法学教育未来几年中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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