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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的两组关键词

2015-02-27 07:44:49 王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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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全深改意见”,全文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法院改革与改革法院

这份法院系统的“全深改意见”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修订版。其实去年7月,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就已公布。仅过了7个月,“四五改革纲要”就有了重大修订。表面上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改有了新的设计和部署,需要对原有法院改革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内在看,也有司法改革理论储备不足,各方博弈仍不充分,理想与现实的平衡还在摇摆等因素。“改革司法改革”成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章,这本身就耐人寻味。

在中国的改革语境中,法院改革从属于司法改革,法院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院改革虽然已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纲要”,但法院改革永远摆脱不了“法院内部改革”的局限。在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对于法院改革来说,最迫切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其实就是“改革法院”。诸如“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等等,几成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中雷打不动的选项。如何将这些抽象的表述外化为一项项可以检查验收的具体举措,是未来法院改革需要调整的方向。

当然,有些改革举措之所以反复“上榜”,有的涉及到复杂的外部博弈,有的则是内部阻力无意推进。如“一五纲要”(1999年发布)中就曾提出,“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但16年来,法官逐级遴选仍然只是文本上的“原则”,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尤其是面向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招揽法官,还只停留在极小范围内作为“前沿改革举措”在试验。

正因为如此,“全深改意见”仍要强调“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如果没有外部压力,很难想像法官逐级遴选和法官来源的开放性会成为现实。

尤其是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已在一些试点法院高调推进,并引发持续热议和业内震荡。无论是按照“上海方案”的33%一步到位,还是按照广东方案平均39%五年逐步实现,都意味着将有一定数量的现有法官被排斥出法官阵营。从陆续跟进的法官员额制试点来看,选择五年过渡期的占了多数。这也意味着,从机遇上来说,至少五年到十年内,中国的法科毕业生要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很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这对在所有文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排名中长期处于垫底位置的法学专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压缩高等院校中的法学招生规模,引导法科毕业生向律师、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等职业分流,将成为法学教育未来几年中的重要工作。

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

而有些改革则进展顺利。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此次最高法的“全深改意见”则在此基础上将之扩展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相较以往“改革纲要”中的抽象表述,上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跨区法院的设置,无疑更为具体,可操作性也更强。事实上,就在上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这个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覆盖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上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去年12月28日揭牌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是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预料,更多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拥有独立“司法区”的法院将陆续设立并正常运转。

上述改革举措与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一道,成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各界关注的“领导干部干预审判登记制度”被具体化为“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而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常通过电话或口头指示干预司法的现象,最高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贺小荣解释称,“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够,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最关键的。”不再视司法公开为指向法院的单向压力,而是借助司法公开来抵御外来干涉(尤其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干涉),这是法院对于司法公开价值认识的新的提升。

当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也意味着强化权责一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司法顽症长期以来困扰着法官群体。此次“全深改意见”明确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改革举措指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期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能否实现,除了这些措施的落实之外,还得看附加于院长和庭长之上的行政权限能否被实质去除。当法院院长真正回归到“大法官”身份,而不是一个行政官职时,法院的内部独立空间必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约束法官的另一个有效渠道来自于律师。此次最高法的“全深改意见”在五项改革举措中十次提到“律师”。 “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等,对于那些慨叹着“刑辩的路为何越走越难”的律师们来说,无疑是个利好。近年来一些“死磕派律师”多次抨击的“法院歧视性安检”问题,也被最高法明令禁止。认真对待律师,无疑会让法官更多受制,但这种受制同样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制度因素。我们理当乐观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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