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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见义勇为突破法律底线

2015-03-03 15:27:40 许晓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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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下午,河南濮阳传出一则“一大学生为救落水儿童溺亡”的新闻,而两名落水儿童的家长则表示,三人是一同掉下水的,不慎落水身亡的孟瑞鹏不是见义勇为的英雄。3月2日凌晨1点多,落水儿童母亲接受采访时承认,害怕担责任,教小孩说了谎话(3月2日《河南商报》)。

因为自己孩子落水,牵连到别人的不幸身亡,担心由此带来的大数额经济赔偿和不可预知的责任,这样的想法可不可以理解?作为普通的农民家庭,这个顾虑是人之常情。可是,利益权衡永远不能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为了救出别家的孩子,这个非亲非故的年轻人连性命都奉献了,还有什么样的代价比这更沉重?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连救命之恩都能诋毁,还有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可言吗?

这些年,一个个“农夫与蛇”的故事反复上演,“扶与不扶”的舆论争议不断重复,好人被诋毁甚至被讹诈的新闻,让公众既愤懑又暗怕。这种挫伤人际信任、削弱互助共济的负能量现象,说明在见义勇为领域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道德失灵,说明完全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引领,已经无法完全克服当前部分人群的失德、失信。

道德准则只对有德之人管用,讲良心、讲道德的人,自然会遵从社会道德的主流去行事,比如对救命恩人发自肺腑的尊重和感谢。既然那些人能够在并无特别原因下,作出忘恩负义的行为,分明就是视利益大过道德的人,跟没有道德底线的人谈道德,是“夏虫可语冰”的犯傻。如果仅仅是不懂感恩的冷漠倒也罢了,对那些否认、污蔑乃至讹诈见义勇为者的失德行为,必须以法律的强制干预,来保障善行义举的基本权益,来筑牢社会的道德底线。

被救者可以不承担对施救者的物质补偿义务,但是,被救者对救助者名誉权益的污蔑和侵犯,绝对是对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双重挑战,要接受法律的严肃惩处。

在舆论高度关注下,落水儿童的家庭终于承认了孟瑞鹏救人的义举,这是令人欣慰的结局,而其中一波三折的遗憾也不言而喻,或许这个曾经说谎而终究坦诚的家庭应该得到宽容。但是,其中的教训必须汲取,今后再有见义勇为者被否认怎么办?今后再有被救者忘恩负义怎么办?

没有舆论压力的道德准则虚弱无力,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准则自生自灭。见义勇为者的光荣,不仅是其本人的基本权益,更是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对诋毁、玷污见义勇为者名誉的凉薄行为,当事人本人、亲人和朋友,都有权利和义务来向诋毁人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忘恩负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让法律的惩处在苍白的心底烙下深深的道德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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