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反腐”不如“制度反腐” 燕云飞 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持久发力,被查出贪腐且“巨额藏现”者不止魏鹏远一人。比如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巨额藏现”,平时却颇为“节俭”,用的都是从宾馆拿回的牙膏和牙刷。更新人民币版本的提案,或许就是针对某些不易发现的腐败分子,其敢贪不敢花,更新后,所藏的巨额现金就成了一堆废纸,从而让贪腐灭失业已得逞的结果。直观来看,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由此想起了几年前网友从中国专利数据库检索系统搜到的一份用放射性同位素助反贪的发明:可在钱物上加入名为镭或钴的放射性同位素,贪腐者若收受了钱物,反贪部门用相应的探测仪即可发现其钱物藏匿之处。细忖之下,无论是更新人民币版本,抑或是在人民币上加入放射性同位素,都不过是“技术性反腐”,后者致力于直接发现贪腐线索,而前者冀望于灭失其贪腐“成果”。 然而,举凡“技术性反腐”都不免有漏洞或者明显放大反腐成本。一方面,要在全国更新人民币版本,其社会成本之高几乎无法想象,每人更换一张小小的身份证,其社会成本聚集起来都可称庞大,更何况全面更新十几亿人手中的人民币。另一方面,更新总会要有个阶段期限,贪腐者也就有了将“巨额藏现”变换成外币、黄金等等的可能,甚至于变成只贪外币与金银。如果贪腐不能禁绝,冒着金融秩序风险且社会成本颇高的人民币版本更新,总不能反复祭起。 更重要的,人民币版本更新即便是实现了预期目的,也仅仅是灭失了贪腐者的贪腐所得,并无力由此依法惩处贪腐者的违法行为,相反,由于贪腐所得灭失,其业已发生的贪腐行为反倒是得到了彻底掩盖。这就类似于对腐败分子只收缴非法所得,而不依法追究责任一般,显然,这不是我们的反腐目的。贪腐是一种违法行为,反腐的目的是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而非仅仅是让其非法所得自然灭失。 “技术反腐”容易碰壁于“技术反反腐”,而且,在这种角力与博弈中,直接或者间接的反腐成本增加不可预估。事实上,性价比最高且最直接、最根本的反腐,仍然是制度反腐,譬如,通过立法等形式,健全舆论监督与群众举报制度,使举报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要挖掘出一名处身众人之间的贪腐分子,并不算难。由此按图索骥、顺藤摸瓜,搬出“巨额藏现”也就不存在什么技术障碍了。否则,靠曲线治腐,即便不会南辕北辙,也会是事倍功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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