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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判强奸罪当反思法律缺位

2015-03-04 07:24:48 刘建国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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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3月2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毋庸置疑,邛崃法院的判决,契合了公众的心理认知,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态度相一致。该判决结果,打破了之前嫖宿幼女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无疑为未成年女性提供了更可靠的庇护。不过,一纸判决结果,却并不能弥补法律层面的缺陷,对于嫖宿幼女行为的认定,还需要法律及时跟进和完善。

在我国,没有判例法的现实土壤,也就是说,邛崃法院的判决,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和价值。那么,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同时存在的现实下,法院如何判决,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认知和理解。在量刑方面,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是天壤之别。在法律依然模糊的现实下,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该被判处何罪,并没有达成一致,这也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其实,按照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嫖宿幼女罪也被冠以“恶法”之名。

应该说,邛崃法院的判决与公众主观认知符合,体现出了法律方面的缺陷,值得反思。废除嫖宿幼女罪,曾在专家学者中间引起广泛热议,而最高院也曾经表态支持予以废除。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刑法规定中,依然存在着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其实,废除嫖宿幼女罪,符合法律正义价值的终极走向,对于保护未成年女性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立法机构反思和探索。

根本上,保护好未成年女性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法律追求的价值所在。如今,邛崃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公众的期望,是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次进步。但是,我们希望,该判决结果能够推动法律进一步完善,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的概念范畴,让未成年女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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