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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首遇制”不是长久之计

2015-03-16 17:47:12 郭元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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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从2013年开始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首遇制”管理模式,乡村组干部,谁首先遇到违法行为和道路隐患,谁就有责任及时劝导、制止、纠正、报告。(3月15日《福建日报》)

实施道路安全“首遇制”效果如何?按照统计数字来说,应该是不错的,当地松罗乡派出所所长以这个乡的情况举例说:“首遇制”实施一年来,事故同比下降76%。但是,这并不是长久之计,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未必能解决永远的问题。

这些地方的道路缘何事故隐患多多?原因有三:一是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差;二是超载车辆穿境而过;三是道路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让乡村组干部参与道路安全管理,固然是一个简便的途径,但是也牵涉不少现实问题。

其一:没有执法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李克强总理在去年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上提出来的,是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要求。纠正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固然是好事情。问题是,交通道路安全的执法人员才有这个权力。对于这些参与“首遇制”的乡村组干部来说,他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授权,让他们如何管理?那些违法车主会言听计从?如果因此引发了纠纷,或者被不法人员打伤了,如何定性?

其二:没有交通知识。对于道路交通来说,这些乡村组干部也就是个门外汉,充其量也就了解一些简单的交通法规和常用知识。让他们去纠正道路违法行为,他们有判断的能力吗?他们判断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吗?即使有丰富的交通法规知识,他们也未必有执法的能力,因为他们没有受过专业训练。

其三:没有解决能力。这些参与“首遇制”的干部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发现危险路段后,有纠正、报告的职责。道路出了问题需要修缮,这就需要资金,这些小干部们显然没有纠正这些问题的能力,即使他们都报告了,也未必就能解决问题,因为修缮道路的权力并没有掌握在他们的手里。

在“首遇制”惩罚标准面前,一些干部就可能会为了不惹火烧身,而故意避开出行高峰,避开需要修缮的危险路段,让“首遇制”成为摆设。最为关键的是,乡村组干部都有着自己的岗位,道路安全问题不是他们的岗位范围。道路安全的问题,还是应该让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承担起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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