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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还原“司法为民”本色

2015-04-17 10:52:15 和静钧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立案登记制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原则,拆除立案排查先置制度,开放了司法救济渠道,它将根本性消除立案审查制下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滋长的空间,还“司法为民”本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意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一项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制度,是近两年来法院系统锐意改革、先后推出司法信息公开、建立专辖知识产权法院及巡回法庭等一系列制度之后的又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解决“立案难”这一长期受人诟病的问题上,让人期待,效果可期,“有案必立”,相当于敞开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主渠道。

“立案审查制”的制度基础,在于法院的有限管辖权,有一些纠纷法院并没有受理权,有一些权利主张,在法院中并无“可诉性”,利害关系人并无诉权。基于法院的有限管辖权,法院在接案环节上建立了事前筛选制度,意在把无可诉性的纠纷和无管辖权的案件提前排除。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立案审查制”给了法院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门票专售权”,这一权力有可能被滥用,它有可能把应该立案的案件因其他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立案,给其他权力介入或权力寻租制造了空间,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威信。另一方面,基于对司法机关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考虑,一些法院会有意地执行“年底不立案”等错误做法,故意拖延立案,甚至把一案以多案来立案。

立案登记制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原则,拆除立案排查先置制度,开放了司法救济渠道,它将根本性消除立案审查制下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滋长的空间,还“司法为民”本色。

然而,当下的立案登记制的运作环境,依然是在法院有限管辖及诉权没有普遍化的情况下进行,立案过程中虽然少了前置审查一项,但案件有可能在审理环节下以管辖权不明等原因被退回,结果使立案登记制最后成为延后的立案审查制。另一方面,即使在诉讼程序上看法院拥有管辖权,但在司法执行环节上,却依赖于其他权力的介入和合作,这会使案立了赢了也只具备象征性意义,等于在执行环节上案件被否决了。

这样一来,为了保障改革的最大效益,下一步改革应迈向法院扩大管辖权的方向,使社会绝大部分纠纷能依法诉至法院并在法院里能依法得到独立公正审理。司法判决的执行应逐渐脱离于其他权力的介入与合作,应该能得到独立和公正的执行。法院能成为所有纠纷的最终解决之所,法院再无立案形式审查或事实审查的必要。

司法改革是浩大的系统工程,没有哪一项改革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好所有问题,在解决现有问题之时还会产生或暴露新的问题,唯有不断改革与探索,才是我们应有的合作与建设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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