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东大盛世华庭B6栋的40多户业主,从2013年开始陆续花费了总数2000多万的首付款用于购买房屋。但是自从去年5月份左右这栋楼房被断水断电以后,业主们才了解到,购买的是早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5月17日《京华时报》) 40多户业主掉入购房陷阱,自然与开发商的胆大妄为有很大的关系。根据刑法314条规定,开发商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但开发商无视法律、缺少诚信,业主在购房时信息不对称,掉进陷阱只是一个方面。问题的关键是,法院查封这批房产后,被非法处置的可能性为什么存在? 商品房销售的监管流程比较严密,商品房出售需要“五证”。如此严密的监管制度,倘若法院查封这批房产,被监管的各个环节加以运用,开发商骗购就不那么容易。然而,报道显示,开发商不仅通过宣传单和报纸大做销售广告,向购房者承诺“五证齐全”,并且购房者在支付首付后,都顺利办到了按揭贷款。 种种迹象表明,相关部门对法院查封信息是知情的。因债务纠纷查封房产,冻结房产处置权是司法行为,但也需要行政的配合。也就是说,法院在查封房产后,应当向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通报,这些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权限,防范和及时制止被冻结房产被非法处置。那么,40多户业主上当受骗,与相关部门不作为有直接关系。 这就是说,行政不作为,直接削弱了法院查封判决的效力。客观上,这对司法权威是一种变相的牵制力。购房陷阱个案再一次说明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司法与行政联动,必须是司法权威绝对可靠为前提,必须在制度上防止骗购的发生,即便个案最终得到善后,也难说有大的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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