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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收买之门需推进合法收养

2015-06-26 15:37:26 朱清建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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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闭收买之门需推进合法收养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将“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月25日《北京晨报》)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通过提高法治挤压收买市场。新作出的立法调整,凸显了对于收买儿童者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收窄。如此,从拐卖者到收买者都有了法治惩罚的条文,完善了打拐链条,这是民之所盼,也是法治进步。

然而,关闭收买之门不是完善人性、凸显人本的终点,而是要大开合法收养之门。在我国,百姓有着强大的收养和被收养需求。一边是我国孤儿群体庞大,孤儿和福利院为寻养无门发愁。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更让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

另一边是我国的收养需求巨大与收养困难重重之间的矛盾现实。一者,收养需求巨大。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不孕不育率甚至高达20%,保守计算,我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二者,收养困难。实事求是地讲,法定收养资格是为被收养孩子着想,无可厚非,但现实操作中却被相关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成为奇葩证明何其多、手续何其繁琐的秀场,此外,有些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

对此建议,一者,各地孤儿信息予以公开。二者,对收养法治资格和程序、流程等进一步规范。三者,对于实际收养中的人为障碍、乱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给出合法收养资格和流程的标准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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