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导游小费”难推广,得先找出病根

2015-08-21 16:53:25 毕晓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记者日前从福州旅游业界获悉,其实福州很多游客已经很熟悉旅游消费,因为在很多出境游线路上,消费已经计入团费一并收取。不过在国内游方面,基于目前对导游小费缺乏明确标准及游客的消费习惯,短期内“小费制”肯定无法实施。(8月21日 新华网)

日前,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表明了政策性支持导游“小费”的态度,在福州市旅游市场上导游“小费”也并不陌生,然而,为何长期以来遇到推广的尴尬呢?首先应该找找“小费”难推广的病根。国内游客没有养成支付小费的习惯,或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小费”会无形中增加游客旅游负担。我国旅游成本整体上较高,多年持续上涨的景点景区票价,以及高昂的景区景点消费品价格成本,实际上已经给游客造成了经济和心理上的负担,多数游客不乐意再支付“额外”的小费成本,以及“精打细算”的无奈,无形中极大地挤压了“小费”的成长和存在空间。

退一步说,如果国内有更多的公益性景区、低廉收费的景区,却可以获得相对优质的服务,游客们必然会更多的乐意给导游小费。所以说,小费难实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旅游成本整体偏高、经济负担较重。在欧洲国家尤其是西欧,它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化职业性质特点基础上的补充。导游通过出团,旅行社以每日100—140欧元的税后价格支付给导游带团服务费。收入所缴纳的税收直接划拨给导游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以此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导游待遇。导游小费不过是导游收入构成中可有可无的“调味剂”。导游“小费”的构成和属性,会直接影响游客和消费者给小费的积极性。在政府和公司已经充分保障和导游的收入权利情况下,游客是相对乐意支付这一笔费用的,也才能因此体现导游的“服务水准”和服务满意度;反之,政府和用工企业推卸责任,将导游工资收入中的一部分明确由“小费”保障,就相对于游客和消费者要想获得优质服务就必须提供“小费”,不提供“小费”就变成了“折扣服务”,这样的小费构成和小费属性,必然再一次打消公众支持和参与“小费”支付的积极性。

对于国内导游,业内形象比喻为“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这一让人感慨也让广大导游尴尬的身份和收入现状,不是因为多年来没有收“小费”造成的,恰恰是因为政府和企业责任未尽到位,尤其是政府对于导游等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体制机制保障体制缺乏干预造成的。

“小费”难推广,往往代表着一个地方某个服务领域的整体发达程度,以及是否让广大消费者“舒心”、“满意”。国内游客理论上“不差钱”,为何在支付小费上长期“吝啬”?更多的应该从行业自身和导游收入机制体制上找原因。只有找到了病根,才有可能对症下药。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