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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何其艰难的胜利

2015-08-25 15:28:43 李记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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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8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如果说是胜利,这个胜利未免来得太晚,而且何其艰难。据媒体报道,“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废除“嫖宿幼女罪”。

从每年两会会场的关注,到职能部门的逐年回应,再到学界业界的持续热议,以及舆论公众的不断吁求,“嫖宿幼女罪”存废,何以引发众所关注?

概而言之,其一,嫖宿幼女罪将幼女打上“卖淫女”的标签,这是对幼女的污名化;其二,同罪不同罚:与强奸罪相比,犯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而犯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所以,该罪成为“权贵性侵幼女犯罪的免死金牌”的解读,一直存在。

但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过程,一直存在着飘忽但却是实实在在的障碍。时至今日,我们恍然回首中依然要提出这样的质疑:以“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及收容遣送制度、劳教教养制度的废除为例——在“废除有理”早已达成社会共识、反对理由和声音早已微弱、社会各界推动合力也足够强大的情况下,“胜利”为何总是在“九曲十八弯”之后才姗姗来迟?在公共意愿和“程序正义”之间,究竟是什么介质和人力,一直在充当着“厚障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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