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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能否叫停嫖宿幼女罪

2015-03-04 15:24:55 何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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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2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报》)

近些年来,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比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由于受到嫖宿幼女罪最高量刑有期徒刑15年的限制,导致法律无法对重大嫖宿幼女案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最严厉的死刑。由此让一些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和空子,使得嫖宿幼女罪沦为一些犯罪分子的“庇护伞”,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和公众的强烈不满,社会上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比较大。特别是近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议案,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又一次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的最大之恶,并不是最高量刑不如强奸罪,不能将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是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一种侮辱和二次伤害,在道德导向上存在很大问题。一方面,按照《刑法》对强奸幼女行为的定性,不管幼女在主观上是否“自愿”,只要是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行为,就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对不懂事的幼女的歧视,是变相的将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划分为“卖淫妓女”与“良家幼女”两类。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欠缺独立自主意识,在法律上也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将他们直接划归为卖淫女,无疑是对幼女的伤害,是对幼女的不尊重,也与事实不想妇女。

邛崃法院首开对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决的判例,这不仅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底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而且与社会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符合,也是回归法律本意的判决。在对嫖宿幼女行为按强奸罪判决的司法判例已出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应当参照这份司法判例,在今后的嫖宿幼女案中,均以强奸罪判决。另一方面,最根本的是,全国人大应当以此为契机,对《刑法》进行修改,彻底废止嫖宿幼女罪,还嫖宿幼女的强奸行为本源,这刻不容缓。同时,对于嫖宿幼女行为,在以强奸罪判决时,应从重判决,提高嫖宿幼女的强奸行为的起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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