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的剖宫产规定,无疑更符合医学规律,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该规定还需在实践中做科学、人性、灵活的协调,并尽快提升立法等级。】 据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剖宫产手术实施,安徽省卫计委在全国率先破题,制定了15条《安徽省剖宫产手术实施指征(试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剖宫产手术管理的通知》。15条指征包括: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双胎或多胎妊娠等。非清单内的,临床医师原则上要拒绝执行剖宫产。 笔者长期在医科大学工作,前些年妻子怀孕分娩,我也曾慎重考虑过是否选择剖宫产,主要是想减轻妻子的临产痛苦。但医生朋友建议还是顺产。理由是自然且符合生理的分娩,产妇能迅速康复,新生儿能更好地适应外界环境,也不会有较高的手术费用。 作为医生,基于医疗职业道德,当然有提醒产妇及其家人剖宫产利弊的义务,但也不能拒绝他人意愿,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条款。况且,剖宫产费用比顺产高出数倍,对医院而言,也是难以拒绝的经济效益。甚至,在一些中小医院,“善意”劝说孕妇选择剖宫产已成一个“规则”。 然而,放纵剖宫产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剖宫产比例不合理偏高。有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平均剖宫产率在45%,远高于世卫组织推荐的不超过15%标准,而全国总剖宫产率已高达46.5%。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美英等国的剖宫产率均在警戒线以下,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还将承担剖宫产泛滥的种种“后遗症”。 以此视角来看安徽省出台的剖宫产规定,无疑更符合医学规律,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规定在遏制医院逐利的同时,也为产妇和胎儿筑起了一道健康堤坝,有利于防止剖宫产术中出血、术后血栓形成等问题,由此带来的潜在人口健康红利,更是难以估量。 规范剖宫产用心良苦,但说到底这只是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由此看来,该规定还需在实践中做科学、人性、灵活的协调,并尽快提升立法等级。期望在详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限制剖宫产能及早驶上国家立法的快车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
相关阅读:
- [ 07-30]降低生育险费率只是开始
- [ 07-24]新加坡调整生育政策的启示
- [ 07-22]不要婚姻的生育,是不负责任的生活
- [ 07-22]不要婚姻的生育是不负责任
- [ 07-03]“女工必须按时怀孕”是侵犯生育权
- [ 05-19]再婚生育二胎规定亟待统一标准
- [ 05-19]生育观也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 [ 03-30]地方不能克扣民众的生育权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