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 人民群众对错案深恶痛绝,但在判断什么是错案时,大都基于平时积累的社会经验,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判决可能得出不一样的认定结论,理由更有可能是千差万别。以呼格案为例,不少人认为原来的死刑判决就是不折不扣的错案,何以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其中涉及一个关键的问题,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以是否违法为标准,而非普通人主观的判断,只有在查实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在错案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制造新的错案,带来新的不公。 对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就得科学界定错案判定标准。通过多年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的摸索,在这一点上,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逐步趋于一致:一者,错案认定必须尊重审判规律,不能人为放宽错案认定标准,打压法官工作的积极性,给法官造成不公;更不能人为拔高错案认定标准,防止法官责任心松懈,造成不该有的错案。二者,审判责任划分必须公平合理,应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既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不能忽视非法干预者的责任。三者,追究法官责任应当依法进行,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这是法官法对法官身份保障的具体规定,也是解除法官依法审判后顾之忧、敢于排除外部干扰独立审判的必要举措。 《意见》确立了法官审判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严格追究法官违法审判的责任。如此界定之后,向法官做出“违法审判必将追究”要求的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并非所有问题案件都是错案”的信号。禁止违法审判,这是落实法官审判责任制的基石,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应通过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加强法院内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把基石垫牢、垫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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