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明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9月23日《江淮晨报》)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的当下,“啃老”引发的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一种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 “寄生虫”无节制啃老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文化基因和社会根源。一方面,在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中,父母不愿意孩子吃苦、受委屈,财富代际传承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约定俗成的规则;另一方面,在不良社会心态的裹挟下,年轻人成为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对父母的索取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利益诉求。 当以“父母心”为核心的家庭观念遭遇以“利己”为中心的个人主义观念,“啃老族”投射着两代人不同的爱与痛。权利和义务一旦失去了平衡,个人主义就会陷入极端、功利的误区,对“父母之爱”进行竭泽而渔。“啃老族”缺少自力更生的意识,他们觉得自己有权利向父母要求经济上的支持来满足物质欲望,并且对这种生活方式深以为然,却忽视了对老年人进行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化的当下,“拒绝啃老权”的新鲜出炉,在本质上是法律专业化、精细化提升的产物。“拒绝啃老权”厘清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有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并没有“啃老”的权利,老年人却对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诉求拥有拒绝的权利。 当年轻人失去了应有的朝气和活力,奋斗之志转移,“啃老族”又怎样“人生出彩,梦想成真”?就此而言,“拒绝啃老”不仅是一种法律规范,更应成为青年人一种笃定的价值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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