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高店乡三河村村民反映,他们村修建了一条约2000米长的村村通水泥路,此路直通罗山县交通局长杨玉国家祖坟。此事引起当地村民热议,被戏称为“上坟路”。罗山县交通局办公室杨主任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此路段确有十几座坟,其中也包括局长杨玉国杨姓祖坟在内。(10月14日《法制晚报》) 一条村村通公路,被所在村村民、村书记以及镇政府有关人员做出不同的解读。村民认为该路是讨好县交通局局长而修的路。村书记和镇里则说是按照县里规划统一施工,没有卖人情讨局长欢心的问题。一条路遭遇不同方面不同的解读,表面上看是一条路的走向问题,实则是官员和群众的利益纠葛问题。相关方面不能因此而保持沉默,更不能以“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式的语调回应村民和公众的质疑。 村民们认为,该村居住人口多的地方没有修路,而人口较少地理位置较偏的地方反而修了公路。这确实给村民生活出行与生产带来众多不便。面对群众的现实需求,县里主管部门缘何就没有批准该规划,显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根据部门职能设定来看,推动农村公路的修建工作,恰恰是县交通局的应有职能。当交通局职能、交通局局长及其亲属可能存在的利益、村民的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时,人们往往会把三种利益放在一起进行权衡对比。 村民们认为该路是“上坟路”,并非该村村民主观臆测。因为在其他的省份,也存在着个别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修建“上坟路”、“朝宗路”的问题,有的官员甚至还最终因贪腐问题而落马。当三河村出现这条“上坟路”时,村民有这种想法,也应该属于人之常情的判断。回应这种关注和忧虑,则是当地相关部门的应有之责。 权力的行使,要公而忘私,要主动避嫌,特别是在涉及官员个人利益和公众共同利益相冲突、有先后时,官员的个人利益就应该有所让度。这种客观上给交通局局长上坟带来便利的工程,应该向公众给出一个明白的交代,否则,只能有假公济私之嫌,也有损公肥私之实,实在应该予以坚决制止。 要破除村民与镇政府,与县交通局之间认知的差距,必须应该公开工程规划的考虑,未在村民集中区修路的原因,通过公开,让公众明白为什么不修那段村民期盼的道路而修“上坟路”,这既是满足村民知情权的举措,也是约束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的举措。 一些官员总迷信于风水,或者总是借助权力为自己的祖上办一些私事,诸如修豪华墓葬,修路便于祭奠,图谋自己官场仕途顺风顺水,或一时便利。当这种不当行为与官员权力相交织,侵犯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官员清廉职务行为规范时,就必然属于应该治理的范围。修路便民是好事,但这个经不能念歪了,实现这个目标,前提就是公开、规范。如此,“上坟路”的不同解读才有可能偃旗息鼓,也才能弥合和化解干群之间的分歧与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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