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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也要于法有据

2015-10-16 11:39:49 许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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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户不愿意接收的垃圾短信中,绝大多数是平台群发或利用改号软件发送的,这类信息应该是运营商防范垃圾短信的重中之重】

“和你赌一把——你认为屠呦呦会不会去瑞典领诺贝尔奖?”黄埔的高先生发的这条短信,惹来了“停机之祸”。中国移动称是系统后台抽取关键字,“赌”是敏感词,需要写承诺书,保证不再发垃圾短信。高先生认为这是无理要求,拒绝了。究竟短信里还有什么字眼不能发(10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垃圾短信确实很烦人,从手机用户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此进行整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从未停止。然而,但如果将敏感词作为识别垃圾短信的依据,进而采取停机措施,这是简单粗暴的做法,更是对手机用户权益的侵犯。

手机用户拥有的号码,自与运营商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后,就属于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隐秘性。比如,未经用户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其手机号码,否则就是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从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二者之间是消费合同关系,双方除了要遵循电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更要依法遵循合同的约定。用户按时缴纳话费后,运营商应确保其能享受到相应的通话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项,单方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就是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手机用户在发送短信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我国电信条例第56条就规定了信息内容不得包含的8种情形,如“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等。否则,运营商依据第61条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但前提是只有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才能采取这一措施。如果仅仅通过敏感词就认定属于垃圾短信,不管是否属于“公共信息服务”,就对用户采取停机措施,那么明显与电信条例规定不相符。

手机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理应受法律保护。电信条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垃圾短信与国家安全、刑事犯罪有一定的交集,但并非所有的垃圾短信都危害国家安全或涉嫌犯罪。对手机短信进行审查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而为,不然,就是对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

防范垃圾短信,前提是要准确界定其概念。国家工信部将其定义为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如此定义,是以用户意愿为中心。用户“点对点”向亲朋好友发送的信息,不应属于垃圾短信的范畴,更不宜通过设置敏感词对其定性,否则,就是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和侵犯,弊远大于利。

其实,在用户不愿意接收的垃圾短信中,绝大多数是平台群发或利用改号软件发送的,这类信息应该是运营商防范垃圾短信的重中之重。治理垃圾短信,运营商更应该从自身找原因,向自己内部开刀,而不应拿无辜用户下手。高先生遭遇的不只是“店大欺客”,更是违法之举,虽是个例,但此风决不可长,应尽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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