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来前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最引人瞩目的是,该试行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苏州市中院出台《意见(试行)》对“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说,对“常回家看看”的要求以及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角度上讲并无不妥之处,但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让子女赡养老人,从道德上而言让人有疑惑之处。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就算从法律角度对子女“回家看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让一些不回家的人回家了,但是若子女并非发自内心想要赡养老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或许不会让老人享受到晚年幸福,还会平添许多烦恼。 其实,“常回家看看”除了需要法律兜底之外,还需要孝道伦理加以引导,法律制度解决的是能否回家看看的问题,是前提条件;道德伦理则解决的是能否真心赡养服侍老人安享晚年的问题,是老人问题的关键,缺一不可,形成合力。 因此,让“回家看看”成为理所应当,必须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比如,户籍制度,让户籍不再成为亲情之间的障碍;休假制度,只有保障了职工合理的休假权力,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孝敬老人。同时,要不断加大孝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宣传,让“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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