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称,对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3日,湖南省有关方面对此作出回应:对于之前公布的不处罚抢生的决定目前已经叫停。1日,国家卫计委指导司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才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应消除能否抢生的“信息不对称”
李劭强
当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便是全面放开生育二胎。这个决定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个决定影响着人们以后的生活和幸福。甚至,一些人根本等不及公报内容经过程序落地,就希望以抢生的方式率先实现二胎梦想。这倒不只是因为这个梦想有多么强烈,而是岁月不饶人,对于很多大龄父母来说,能早生一天就是一种幸福,就会减少一点风险。尤其是,当一些地方表示抢生不处罚时,这种抢生的冲动就更加可能变成现实——既然抢生不处罚,既然抢生利于自己,为何不抢生呢?
这种表态不仅仅是地方在给出,国家卫计委有关人员也曾发出过类似声音。有媒体曾报道过《政策落地前“抢生”二孩会处罚吗?》的核心报道,报道中采访了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员,其给出的答案是:现在怀孕也不影响孩子符合政策。当时,媒体传递的信息是抢生可能不会受到处罚,因为湖南卫计委和国家卫计委已经表态。可如今,人们看到的信号却是,之前的规定已经叫停。那么,抢生到底是可以还是不可以呢?对于公众来说,决定是否会抢生的关键,就是有关部门是否会对抢生行为进行处罚。而现在,因为新闻的反转和信息的矛盾,他们反而拿不定主意。
这种认知上的模糊与信息不对称有关。首先,何为抢生?公众与官方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各个部门的说法也未必一致。一种理解是,现在怀孕,当政策最终落地时生产,这是一种抢生;另一种理解是,在公报公布之后,在政策还未最终落地之前,已经生出孩子,这也是一种抢生。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湖南卫计委所说的抢生与国家卫计委所谓的抢生不是一回事。
因此,如果想要严肃地讨论是否能抢生,必须首先厘清何为抢生,抢生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公众所说的抢生也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人们并未考虑清楚抢生到底指的是何种形式的抢生。这就造成了理解上的不同。如果,这个关键的问题不说清楚,公众就会稀里糊涂,不同主体之间就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好像都知道抢生是怎么一回事,但至于各自说的哪一种抢生,却可能大相径庭。结果,讨论就可能“鸡同鸭讲”。
其次,能否抢生?前一种抢生似乎应该是安全的,因为当孩子出生时,所有的程序已经走完,完全放开生育二胎政策已经在地方顺利落地,那时生出孩子应该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风险。当然,这也只是之前国家卫计委的说法,是否确定还需要核实。而后一种抢生就可能面临争议——怀孕行为是在公报公布之前进行的,生产行为是在程序落地之前进行的,这种抢生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呢?合法,之前生二胎被处罚者就会更加失落,因为他们同样抢生,只不过有点超前了;不合法,程序落地之前的抢生者就会郁闷,因为他们似乎已经赶上了最新的政策,凭什么还要处罚。到底该如何平衡其中的关系,到底是否能够抢生?这些问题可以而且应该讨论,只是确定的结论应该尽快给出,以便消除人们内心的惶恐与不确定。
政策和决定的落地需要时间、需要过程,这是制度运行的一般成本。关键是,放开生育二胎本身隐藏着时间紧迫和生育公平等问题——很多大龄父母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他们一天都不想多等;很多之前抢生的人也希望政策能够具有追溯性,把公告公布之后出生的孩子以新的政策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对于个体来说,影响显著。在此背景下,争议难免发生,加之政策落地又需要一段时间,公众就可能陷入焦虑与矛盾的状态。这时,就需要权威的确定的结论来消除信息不对称,来推动理性深刻的讨论,来促进真实具体的共识。这是公共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收养法》修改迫在眉睫
杨涛
其实,“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迫在眉睫需要修订的,不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且还有《收养法》。《收养法》应当及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修改,才能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进儿童的福利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现行《收养法》很多的规定,都是与当时“一孩”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比如,对于收养人规定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无子女”,对于被收养人要求的条件也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规定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很明显,当时的立法者担心有人利用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怕有人将自己生的子女当作他人的进行收养,等等。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譬如说,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责任心极差,但是,按照法律,她又无权送养,许多有心收养的人却无权收养。再如,庆安县枪击案中的死者徐纯合,他带着三个孩子过着潦倒的生活,却无法送孩子到福利院,更无法让他人收养他的孩子,因为他要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家庭也是极少。
“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收养法》制定时“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背景不复存在,《收养法》为防范有人规避“一孩”政策的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已经没有存在的理由。例如说,对于收养人规定必须 “无子女”以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就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以后,所有的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小孩,那么,已经有一个小孩的夫妻再收养一个孩子并不违反规定,或者没有小孩的夫妻收养两个小孩,也不违反规定。
及时修改《收养法》,修改那些与“全面二孩”精神不相符的规定,才能更好地贯彻“全面二孩”的政策精神,让更多的家庭从“全面二孩”政策中得到实惠。例如,有些只有一个孩子却无法生育或者不想再生育的家庭,能收养到一个孩子,满足他们“二孩”的愿望。而且,修改这些过时的规定,也更会让家庭和社会和谐。一些有二孩的家庭,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想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一些有一孩或者无孩子的家庭,他们能从中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孩子,这能让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社会也因此多一分和谐。
因此,必须加快对《收养法》修订的步伐,首当其冲的是废除收养人必须 “无子女”以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不再对收养人设置条件,或者最多设置“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及“最多收养二个子女”的条件。其次,对于生父母送养也应当废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规定,只要生父母愿意送养,都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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