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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可拿“后悔权”当“神器”

2015-11-16 16:35:36 韩玉印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13日到22日是快递到达的高峰期,也是退货高峰期。

当大家还在惊叹今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突破912.17亿元时,又一股暗潮开始涌动。今年“双十一”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网购狂欢节,“网络购物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网购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相当于给予消费者一个“后悔权”。昨日,记者采访发现,市民陆续收到商家发来的商品,一些人一边拆着快递,一边却开始办理退货。(11月16日泉州晚报)

一边拆着快递,一边却开始办理退货,可能有衣服与网图相差太多,穿着不合身的原因;有忙“抢购”不仔细看产品的说明、简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导致收到货后对商品不满意的原因;有选择“购买—比较—退货”的新型消费方式的原因。

但从繁忙的退货场景不难看出,消费者一定将“后悔权”当做了无坚不摧,战无不胜的“神器”了。

不错,由于消费者不能当场直观地判断商品品质、质量、性能等,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这必然会带来一些判断上的误差,“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确实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但须知“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能营造出更舒心、更规范的消费秩序。如果消费者恶意消费,或者不能保证退货商品完好,影响到了再次销售,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因此,消费者不可片面理解“7天无理由退货”,却忽略了“应保证商品完好和承担退货运费”的条件。也就是说,“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消费者的后悔权并非无限大。更何况,新《消法》第25条中还列出了不宜退货的情形。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网购的时候,不仅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简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更多地了解商品品质、质量、性能,更要货比三家,谨防冲动,随大流。即使有“后悔权”在手,我们选择网购图的就是便捷,如果收到一件失望一次,不仅购物体验全无,而且再办理退货,岂不是自找麻烦?

短评:

什么引发了“双十一”后的退货潮

随着网购的兴起,出现购销两旺的局面令人欣喜。双十一后再掀退货潮,一定程上也算是正常现象。不过,透过种种表象,我们也应关注到网购群体消费心理不成熟、部分网商浑水摸鱼等诸多问题所在。这些因素都时刻影响着网购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节奏。对此,广大消费者要自省,监管部门亦应有所作为。(陈科峰)

法规护航,网购理性“水落石出”

有了好的法规,它不可能自行运转、完善与落实,这还需要执法倒位,更需要在法的警示作用下,让人们以法为底线,让网购更加理性起来。显然,负担“无理由退货”运费的成本,能让“剁手党”们感知到“剁手”的痛感;而退货增多,不仅无法赢利,还得多付出无谓的运费,这对网店而言,就会促使其自觉提升商品质量,减少退货率,以降低经营成本。(陈怀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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